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⑴款和第⑸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代理人来说,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因此,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接收货物并填写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